咨询热线:13002198386 /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5801763869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聚策

法律

在办公室受伤,一定是工伤吗
来源: | 作者:jucefalv | 发布时间: 2019-05-09 | 83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案例


王某是某公司职工。一个周末下班时,他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办公室,直到回到家才发现。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,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,不料在走进办公室时,因为心急没有开灯,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,重重地撞在了办公室里的一个大铁架上,导致腿部骨折。


在他治疗休养期间,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,派人力资源部李 经理前去看望。周某借此提出,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。李经理代表公司拒绝了。之后,王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。


解析


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受伤,就应该认定为工伤。


人社部门指出,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“工作时间”“工作地点”“因工作原因”,缺一不可。


王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,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,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,是因私事受伤,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,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。


因此,王 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。


依据
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

第十四条 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
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
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
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

(四)患职业病的;

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
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